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化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